联系电话:

0431-85176288

防骗专家

通知公告

签订购房合同要慎之又慎
作者:admin     更新时间:2008-09-12      点击量:822

 


    正因为商品房的销售中存在诸多“陷阱”,所以在购买商品房时,与房地产商签订合同,要特别小心。本文消费者如果是购买期房,要签订预售合同;购买现房,则要签订销售合同。在签订这些合同时,必须注意的是:
    务必妥善保存好原始材料,如合同、发票、收据凭证、协议书等,一旦发生争议或违约,可凭证据投诉或诉诸法律。由于购房者大都是第一次签订这类合同,不熟悉有关规定,往往听任房地产商怎么说,就怎么填。最常见的是合同由房地产商填好,购房者只是签字、盖章而已。到了发生房地产纠纷,一看合同,合同的条文有利于房地产商,购房者如同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
  对于签订这些合同,消费者应该在购房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仔细审查商品房预售方的资格、条件:
  一、预售方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转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只有向国家缴纳了土地出让金,取得了该土地使用证书后,在该土地上所建的房屋才可以进入流通领域;
  二、预售方持有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城市的任何建设项目都必须置于城市总体规划之下,房地产开发商只有在其项目符合规划,拿到城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才能开工建设。否则,属违章建筑,极有可能被政府强令拆除;
  三、预售方投入开发工程建设的资金已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了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这一点很关键,从目前的房屋买卖纠纷来看,很大一部分缘于房地产开发商投入不足,不能按时完工。这一规定对打击房地产投机、欺诈等不法行为效果明显;
  四、预售方已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以上条件,预售方必须同时具备。
  在确定了预售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之后,在你准备与之签约时若您主意已定,要与房屋销售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应着重审查合同的以下条款:
  一、房屋所占土地的使用权。如果卖方未合法取得该土地的使用权,应责成卖方首先向国家缴纳土地使用金;
  二、标的及质量条款。您要问明拟买的商品房位于何处何路几号几层,是砖混结构还是砖木结构,朝向如何?建筑面积及居住面积各为多少?
  三、价款及支付条款。合同中应明确规定每平方米价格及总价,如果包括其他费用如水暖、煤气的初装费等、应一并列明;该房款是一次付清还是分期付款?是现金支付还是票据支付?若消费者购买的是期房,最好争取分期付款方式,签合同时先付总价款的百分之四十,待工程完工过半时再付百分之三十,等工程竣工交付时付清最后的百分之三十,这样,就可以给房地产开发商设定对等的义务,减少消费者的购房风险;
  四、违约条款。应列明一方违约时支付违约金的合理数额或违约金计算办法。如房屋开发商在格式合同中私自定下诸如“若开发商不能按时交付房屋,按该房屋合同价款0.001%支付违约金”的不合理条款时,您应对此坚决抵制,因为这是房地产开发商不想履约的一个征兆。若合同未约定违约金条款时,依法律规定由违约方支付对方合同总价1%至5%的违约金;
  五、房产证的办理。合同中应约定房屋交付后,如何办理房产证过户手续。建议您尽快办理房产证,因为房产证是房屋所有权的证明。
 

 


 


 


 
 


 


 
 

 

 

 


 
 


 
 

 


 


 
 


 


 
 

 

 

 


 
 


 
 

 


 
 

 

 

 


 
 


 
 

 


电 话:0431-85176288 热 线:13009005311 15543113738 地 址:长春市经开区东南湖大路555号
网 址:www.jrxjl.com 邮 箱:www.jrxcn@126.com
微信公众平台
Copyright © 2019 ,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长春吉瑞祥装饰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吉ICP备0600327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