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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四批清理整顿行政事业及经营性收费结果的通知
作者:admin     更新时间:2006-03-27      点击量:1081

长春市人民政府文件


长府发〔2010〕3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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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四批清理整顿行政事业及经营性收费结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家和省关于清费减负的总体部署和要求,为进一步改善经济发展软环境,切实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促进我市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市政府组织开展了全市第四批清理整顿收费工作。现将清理整顿结果公布如下:
五、清理规范12项经营性收费


     1.改变收费方式,减少收费环节。将燃气安装费、防盗门和对讲门收费并入房价成本,不再单独向购房者收取。


     2.降低4项收费标准。市人力资源市场中介服务收费中的档案保管费标准由15元/月份降为10元/月份(下岗职工、国企退休职工、特困户不收费);市民政部门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费标准由20元/次降为15元/次;吉林长春产权交易中心的信息咨询费标准由50元/次降为30元/次;有线电视初装费标准由450元/户、430元/户、390元/户统一降为350元/户(2011年1月1日起按200元/户执行,期间国家、省有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3.暂停5个收费项目。暂停吉林长春产权交易中心收取的产权转让申请登记费;暂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收取的求职登记费、用人登记费、职业技能培训费、职业指导费。


六、有关要求


     全市各级政府要切实把改善经济发展环境,加强收费管理,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作为“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重要措施,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保证清费减负措施的贯彻落实。

     一是要加强组织领导。主要负责同志要切实加强对清费减负工作的领导,认真落实一把手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同时,要进一步明确部门责任,落实工作任务,制定有效措施,确保工作到位。

     二是要完善管理机制。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收费管理实际,制定相关行业性自律和管理规范,做出符合行业和部门收费监管特点的收费管理制度性安排,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和管理机制。要进一步落实收费公示制度,做到公正、透明、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不断推进收费规范管理。

     三是要加强监督检查。要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采取法律、行政、经济、舆论等综合惩治措施,对严重的乱收费行为,依法曝光或给予行政处罚和经济制裁,并追究相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发展改革、财政和软环境建设等管理部门要发挥收费监管的职能作用,加强协调指导和督促检查,确保清费减负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本《通知》由长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长春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〇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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